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1.统计范围
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在外地登记注册、但在本市有产业活动单位或项目部的中央各部和外省市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包括家庭装修)和其它专业化施工等经济活动的施工企业。
法人企业具备的条件:
⑴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 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⑶ 具有包括资产负债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2.调查单位确定
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纳入上海统计“一套表”的调查单位由市级名录库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二)调查内容和报告期别
本报表制度分年、定报两部分。
基层年报表式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财务状况(C103表)、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4-1表)、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C104-2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4-3表)和信息化情况(109表)。
基层定报表式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财务状况(C203表)、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4-1表)、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月度情况(C204-1-1表)、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C204-2表)、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月度报表(C204-2-1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4-3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月度消费情况(205-5-1表)和建筑业及其他第三产业能源季度消费及水情况(205-5-2表)。
1.建筑业年、定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2.法人单位在填写建筑业年、定报中的数量指标(如: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时,应填写包括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在填表时,其中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3.建筑业年、定报表中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