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

  • 发布时间:2013-06-24
  • 总说明
    (一)为了解我国物流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及时反映我国物流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物流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为国家统计核算与调查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制定并组织实施,汇总的全国年度统计资料须经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核和评估,有关信息的对外发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三家联合组织进行。
    (三)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的办法,开展所辖区域的物流统计工作,确保全国范围内物流统计方法的统一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统计结果的可比性,并将各地有关物流统计核算资料和重点企业物流统计调查资料,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四)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在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部分核算调查指标和企业调查范围。
    (五)本制度分基层调查表和核算表两部分。
    1、基层调查表。分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和企业物流状况表两种。其中,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主要调查物流企业的物流经营活动情况;企业物流状况表主要调查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以下同)企业采购、销售、回收、废弃的物流与成本情况。
    2、核算表。为总量指标核算表。表中各指标采取依据现有相关指标统计分离提取与企业统计调查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加工核算。
    (六)本制度企业调查范围为在我国经济领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的各种经济类型法人企业,以及物流业各种经济类型法人企业。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每个省区市、每个行业、每类产品选择2~3个企业调查。物流企业为年物流业务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七)各调查单位请通过指定网址(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网:http://www.clic.org.cn)“统计直报”板块中“全国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传送报表。没有链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暂用传真报送。各单位上报文件格式统一使用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并留存报送内容和填报依据。同时,必须将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正式报表邮寄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信息部(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同时抄报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物流统计信息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政编码:100834
    联系电话:010-68391226、68391328
    传真电话:010-6858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