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

  • 发布时间:2013-06-24
  • 总说明
    (一)统计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我省物流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及时监测物流运行状况,掌握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与建设情况,为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物流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吉林省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是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制定并组织实施。汇总的全省年度、季度统计资料须经吉林省统计局进行审核和评估,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吉林省统计局和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三家联合组织进行。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承担具体物流统计核算与调查工作。
    (三)统计调查范围
    在我省经济领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的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以及物流业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四)统计调查方式
    1、工业、批发和零售业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每个市县、每个行业、每类产品选择5~8个企业调查。
    2、物流企业为年物流业务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具体报送单位名单根据全省经济普查名录库选择。
    (五)统计调查表式
    本制度分基层调查表和核算表两部分。(详见表式)
    1、基层调查表。分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和企业物流状况表两种。其中,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主要调查物流企业的物流经营活动情况;企业物流状况表主要调查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以下同)企业采购、销售、回收、废弃的物流与成本情况。
    2、核算表。为总量指标核算表。表中各指标采取依据现有相关指标统计分离提取与企业统计调查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加工核算。核算表中涉及的铁路、公路、水上、港口、民航、管道运输及邮电业务部门的物流业务数据,由省统计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具体收集。
    (六)报送方式及时间
    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等式,采用月度、季度、年度报送方式(详见物流统调1-2表说明),月度、季度报送时间为次月后15日前,年度报表为下一年2月底前邮寄和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真。
    根据,全省经济普查名录库所确定的基层调查企业名单,向调查企业邮寄《吉林省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调查企业初期采取邮寄和传真两种方式报送调查表,同时必须将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正式报表一式三份(未盖法人章的报表视为无效),邮寄到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统计调研部。
    吉林省物流统计直报系统网址为www.jl56120.com,各调查企业可通过指定网址“物流统计”板块中“吉林省物流统计直报系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同时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报送报表,没有链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暂用传真报送。各单位上报文件格式统一使用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并留存报送内容和填报依据。同时,必须将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正式报表一式三份(未盖法人章的报表视为无效),邮寄到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统计调研部。
    (七)填报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调查单位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核算调查任务;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要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单方企业的涉密信息。填报单位必须将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正式报表邮寄至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三次催报后不上报的企业,视为延误迟报,由省统计部门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统计调研部
    联 系 人:王立东
    联系地址:长春市文化街106号
    邮政编码:130051
    联系电话:0431—88989223
    传 真:0431—88989223
    邮箱地址:jlwld2008@sina.com
    本制度由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